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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16 11:30     (点击: )

各学院(部门):

为推动《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落实,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云南省科技厅于2023120日印发了《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9日。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重大意义。云南省创新提出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就是要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请各学院(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及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鼓励科技创新与担当。

二、强化学习宣传,明确适用范围。要深刻把握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范围及适用情形,对使用我省科技财政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在使用省财政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但具有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以权谋私、主动担当作为、实施自主创新等情形,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同时,《办法》对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结果应用。明确组织领导、建立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健全诚信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明确获得容错免责认定后的结果处置和工作要求。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需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科学技术处。


附件: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处

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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